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6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五、对于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六、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改进标签标识,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省局食品流通处。
联系人:杨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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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