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30条 输入经主管机关公告的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以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资讯。
2. 执行前规定,查验绩效优良的企业,主管机关应采取优惠措施。输入第一项产品非用于贸易的,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3. 第一项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添加剂基于食品和环境安全的考量,在运送、输出或者输入过程中,应以牢固、不易破碎并能预防散出的材料和方式加以包装,不得与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混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