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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公布2016年食品、药械十大违法典型案例

   2016-12-17 荆楚网6260
核心提示:近年来,利川市食药监局在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坚持让四个最严、党政同责落地,把落实四有两责放在首位,着力增强人民群众
     近年来,利川市食药监局在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坚持让“四个最严”、“党政同责”落地,把落实“四有两责”放在首位,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加快监管能力建设步伐,严惩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为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提供了保障,食品药品监管能力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态势良好,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正在形成。2016年,利川市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公众满意率最高,位居全州第一。全年立案280件,结案262件,罚没收入150余万元。现面向社会公布全市2016年十大食品和药械违法典型案件,其目的在于严厉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消费者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知情权,增进消费者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认识。
 
    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十大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蔡**加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6年4月19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称在利川市忠路镇兴隆村八组,有一食品加工点在使用添加剂加工鲜竹笋,望调查核实。利川市食药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不能提供收购加工竹笋的任何经营许可证照。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焦亚硫酸钠加工的5090.5公斤竹笋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不合格,样品检验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超出国家标准限量72.4倍、76.8倍。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以均价3.1元/公斤的价格共收购加工鲜竹笋5090.5公斤,货值金额15780.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犯罪。2016年8月2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完结后,利川市食药监局对其做出没收其产品并销毁的行政处罚。
 
    二、恩施州利川市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小麦粉生产饼干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饼干案
 
    2016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川市某食品生产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加工经营现场有736袋宜昌市小溪塔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小麦粉生产饼干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434882.80元的罚款。
 
    三、利川市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6年1月21日,当事单位生产高山地牯牛301袋并销往本市,3月11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利川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抽取了该批次的高山地牯牛送检,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出具(2016)GJS1-00494号《检验报告》判定: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四、利川市某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案
 
    2015年9月,当事人在利川市某乡某村4组用桐油炮制的河沙加工泡米花销售,并在其加工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营养成分表、产地、厂名、厂址等内容。其产品包装后销往重庆彭水、黔江、万州等处。当事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虚假产品信息,与实际不相符,构成无证经营行为,货值金额3990元,违法所得167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以9000元的罚款。
 
    五、利川市食药监局查处系列经营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接消费者举报,称利川市冉某商贸经营部、**餐饮店及汪营某超市经营的”牛栏山“白酒系伪造北京顺鑫雷竞技ap官网入口 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厂名厂址,要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白酒中有1103瓶是假冒产地和厂名厂址,货值金额共计7552元,销售违法产品获利所得共计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70000元。
 
    六、利川市某幼儿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使用食品案
 
    2016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其在加工馒头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随即对其生产的馒头抽样送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检验,经检验,送去样品的甜蜜素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按相关标准规定,当事人在其加工的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的行为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
 
    七、利川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羊肉案
 
    2016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协助利川市畜牧局核实举报(举报称有人在利川市元堡乡境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时,对其餐饮经营现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此公司正在对外经营餐饮,执法人员发现此公司冰柜内食品存放合格区有提供给顾客消费的卤羊蹄和卤羊杂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处罚款5000元。
 
    八、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6年3月21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利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超市食品卖场待售的银源粉丝系同一生产厂家却标注两个不同的生产许可证编号。2016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贸有限公司配货中心食品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待售峥鹏薯精制粉丝和众鑫精制粉丝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与包装袋内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当事人销售的粉丝涉嫌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 经查,上述粉丝货值金额总计11719.00元,销售获利18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29297.50元的罚款。
 
    九、宋某某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法案
 
    2016年1月7日,在全州冷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存放冷冻食品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雇工宋**出示执法证件后,说明了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予以配合。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拒绝、阻扰执法,致使执法人员检查无法进行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十、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加工销售掺假掺杂菜籽油案
 
    2016年6月17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利川市忠路镇有人在展销会现场加工销售掺假掺杂菜籽油,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某公司正在用购进的四级浸出菜籽油掺入到现榨的菜籽油中冒充压榨菜籽油销售,欺骗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共加工掺假菜籽油300公斤,以1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200公斤,库存100公斤,货值金额5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
 
    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十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典型案例:
 
    一、利川市某专业美容美体中心使用化妆品违法标示药品疗效案
 
    2016年5月9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某美容美体中心购买的卵巢保养药酒使用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药酒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调查处理。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LanZi天然中草药油(暖宫调理能量药酒)未按规定要求标示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系”三无“产品;同时发现该中心使用的筋结散草本调理套、颈舒经能量养生套等化妆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在其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上均违法标示了药品的功效或适应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00元。
 
    二、利川市某药店非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米索前列醇片案
 
    2015年12月22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2015年12月中旬在利川市某大药房购买了一种治疗胃溃疡的白色药片米索前列醇片,服用后病情未见任何缓解,怀疑其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求调查处理。经查实,该店合格品区一抽屉里存放有终止妊娠药品”米索前列醇片“4盒,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3000.00元。
 
    三、利川市某诊所未经备案核准擅自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的临床试验案
 
    2016年4月7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个体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诊所在未取得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使用广东一方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钩藤、黄芪等211种中药配方颗粒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对该诊所给予罚款6000.00元。
 
    四、利川市XX、XX卫生院违法使用假冒进口医疗器械生化分析仪案
 
    2015年3月20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挂牌督办王振武等人涉嫌销售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案的函》文件指示精神,沙洋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湖北省食品药品稽查分局、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派出执法人员对我市XX、XX卫生院购进使用的进口二类医疗器械魅力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这两个卫生院使用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确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督办的国产假冒进口医疗器械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经查,这两台假冒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均系北京umc公司在国内丹东市某医疗器械公司拼装而成,后以中国慈善总会开展”医疗阳光济困行动“的名义以捐赠形式送给各基层卫生院使用,从而使非法产品得以合法身份进入各基层医疗单位,然后再以运输费、培训费、仪器调试费等名目向各仪器受赠单位收取得10万元左右的款项。两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处罚款20000.00元的罚款。
 
    五、利川市某药店违法经营”百卉创伤消毒喷剂“等非药品标示药品疗效案
 
    2016年9月22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零售连锁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药店非药品专柜合格区货架上销售的”百草堂百卉创伤消毒喷剂“、”百草堂百娇乐妇科抑菌剂“标注有药品的预防及治疗功能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款8000.00元。
 
    六、利川市某大药房违法销售篡改伪造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内容的”一正骨质增生贴“案
 
    2016年7月11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零售连锁药店进行”三小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非药品合格区货架上销售的”一正骨质增生贴“除标示”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的保健功能外,还擅自增加了”由于微循环得到改善,具有活血化瘀、祛风除湿、抗炎止痛的功效。对骨质增生所致疼痛有康复作用“等药品的功效内容,系篡改伪造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审批内容的产品。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8000.00元。
 
    七、利川市某医院使用注册证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案
 
    2016年04月12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在某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时,发现该院正在抽血使用的”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过期作废,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证实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8000.00元的罚款。
 
    八、利川市某药业公司违法经营”田七活络油“等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2016年4月27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零售连锁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非药品专库合格区货架上陈列和销售的”1+1组合装田七活络油“、”1+1组合装跌打损伤活络油“。上述两种产品的名称、规格、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产品的适用范围等内容均与医疗器械的注册登记内容严重不符,并擅自增加了药品的功效及适应症内容,为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10000.00元的罚款。
 
    九、利川市某零售药店违法经营保健食品标示药品的治疗功能案
 
    201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利川市城区某零售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非药品区保健食品专柜内销售的伟哥1+1、植物伟哥、伟哥肾黄金、蚁力神活力胶囊、速勃战神,上述5种产品从其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所标示的批准文号来看,前四种产品均为保健食品、速勃战神为预包装食品,这些产品不仅其标示的批准文号均为伪造,并且均在其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违法标示有药品的治疗功能,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证实该零售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处10000.00元的罚款。
 
    十、利川市XXX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6年6月15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利川市平安诊所、利川市保济新大药房、利川市乐康药店、利川市永辉大药房四分店、五分店等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购进销售的感冒灵颗粒等部分药品购进凭证的票据字体、出库专用章明显不一致,其进货票据的真实性可疑。经查,上述单位的部分药品购进单据系代某某冒用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名义伪造的票据。代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其他合法药品批发企业名义开具药品销售票据的行为系无证经营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2322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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