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6年7月,刘某某以每头2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从雷某某、尹某某、叶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等人处,购买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的猪共81头,其中雷某某卖给刘某某死因不明牲猪39头,叶某某卖给刘某某死因不明牲猪30头。刘某某在自家屠宰作坊里,将死猪分解、加工,再以每市斤4至6元的价格,销售给龚某某、杨某某等人。龚某某、杨某某等人再将病死猪肉加工销售,使其流向餐桌,供人食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等1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