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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食堂核查合格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6-12-16 京华时报 734 0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会同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把中小
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近日会同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 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
通知提出,各地食药监部门要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药监部门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办证。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管控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留样管理等关键环节。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督导内容,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通知强调,各地食药监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准食用,并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对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药监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限期办证;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拒不办证的,食药监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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