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思平:严格来说,3岁以后的儿童与成年人仍有很大不同之处,比如肠胃发育和代谢水平均低于成人。因此,针对儿童开发、生产儿童食品并非没有意义,关键是我们要有儿童食品的相关行业标准。
一方面,按照通行的市场管理标准,商家既然打出儿童食品的噱头,就必须拿出相应的理由和数据来证明,在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中明确体现出产品的“儿童性”,否则,监管部门就有理由要求商家撤回相应儿童食品。另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建立儿童食品标准,针对儿童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的特点,制定在安全性、营养性等方面更为严格的食品标准,唯其如此,才能为相关部门提供足够的监管依据,避免消费者被概念噱头所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