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日前,绥阳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了一起订购空调型号与安装不相符的消费纠纷案,空调销售商尝到了“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苦果。
2016年4月23日,聂先生在万丰国际举行首家博览会上,交纳1000元订购了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某型号柜式空调机。10月25日,聂先生搬入新家,通知该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并支付了所欠货款4800元。事隔两周时间,聂先生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时,发现该公司安装的空调不是自己订购的那一款,聂先生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销售,及时找销售商协商解决未果。
2016年11月14日,聂先生投诉到县消费者协会,要求经销商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价款的3倍共计17400元。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此投诉。
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查,聂先生订购的空调与销售商安装的空调型号不相符,这两款机型无论是在功能还是在价格上,都存在不同。实际安装空调档次低于所订购机型。12月2日,经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了“退一赔一”协议,由销售商赔偿聂先生5800元,已经安装的空调销售商不予拆回,归聂先生使用。
此消费纠纷中,销售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商理应负责赔偿。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速和法律法规的普及,老百姓学法、用法、守法意识不断加强,大多数人都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在此,绥阳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作者:代大海;编辑: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