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王某告上法庭的就是王某口中的那个“无良卖家”李某。李某经营一家婴幼儿用品店,一天,他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有人转发王某的相关言论和图片。李某表示,王某所说的无凭无据,对自己的店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事情还得从6月22日说起,当天,王某拿着一罐已拆封的婴幼儿奶粉找到李某,称从李某店里购买的某品牌奶粉存在黑色块状异物,并要求李某赔偿。“奶粉都开过了,我根本无法判断这异物是不是本身奶粉里的。”李某拒绝了王某的索赔要求。双方在李某经营的婴幼儿用品店发生争执。警方和当地工商部门介入协调处理,但两人一直就补偿金额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期间,王某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数条信息“直播”自己的“维权遭遇”。这样一条“有图有真相”的“维权信息”在王某的朋友圈里引发了数十条评论,还有不少人转发了这条消息。李某表示,自己经营婴幼儿用品店多年,一直口碑很好,王某的朋友圈影响了自己店铺的声誉。
但被告王某却说,自己一直是在陈述事实,不存在夸大或歪曲事实。王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王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侵权呢?法院认为,王某所发布信息的内容真伪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但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所持奶粉系从原告处购买,更无法证明黑色异物来源。但李某提供了经营许可及相关奶粉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原告所经营的案涉品牌奶粉并无质量问题。
根据这些内容,浦口区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原告奶粉存在黑色异物的相关信息不属实,其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被告应当将已发布的相关信息删除,以消除影响。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微信朋友圈如今已经不是完全私密的场所,甚至已经算是公共场合,在朋友圈说的话也将作为呈堂证供,成为法官定案的依据。朋友圈里发布造谣诽谤他人的信息,也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表现。(文中人物系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