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原告钟某在钟山某超市购买一袋大米,回家后准备拆封时意外发现该袋大米没有生产日期。随即打电话给超市反映问题并就退赔问题进行协商,钟某认为超市购买的大米没有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其本人也不敢食用该袋大米,要求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
超市工作人员认为该批大米进货渠道正规,且没有过保质期,即使没有生产日期也不影响食用。双方因索赔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钟某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钟山法院,要求超市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涉案超市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严格地检查验收,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涉诉大米的包装标签没有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理应知晓,但其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超市退还钟某货款,并支付崔某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1000元。
主办法官表示: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出现众多的食品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遇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都应当积极举报,积极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