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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6年第33期(总第70期)

   2016-11-17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560
核心提示:  2016年4月-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流通环节
  2016年4月-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流通环节对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速冻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饮料、水果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茶叶焙烤咖啡制品、酒类、冷冻饮品、蛋制品、方便食品、坚果炒货、乳制品、调味品等共20大类2799批次的加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抽检项目合格的产品2756批次,不合格产品43批次,合格率98.46%。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一)肉制品。标称生产者为辽宁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智胜精制哈尔滨红肠中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标称生产者为保定旺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珍猪头肉中莱克多巴胺超标。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标称生产者为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油中苯并(α)芘超标。
 
  (三)蔬菜制品。标称生产者为余姚市小曹娥镇富民菜厂生产的真不错方便精品榨菜芯中糖精钠超标;标称生产者为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地环(酱腌菜)中大肠菌群超标。
 
  (四)水产制品。标称生产者为浏阳天之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海燕(动物性水产熟食)中菌落总数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北海市尊极龙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花鱼中苯甲酸超标;标称生产者为青岛国林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金钩虾米中胭脂红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威海杨正权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海米中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
 
  (五)粮食及粮食制品。标称生产者为山东信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芯粉(小麦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超标。
 
  (六)薯类及膨化食品。标称生产者为徐州金旺达食品厂生产的锅巴中大肠菌群超标;标称生产者为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薯片中过氧化值超标。
 
  (七)饮料。标称生产者为河北沃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呈龙杏仁露中蛋白质含量不达标;标称生产者为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汁中蛋白质含量不达标。
 
  (八)水果制品。标称生产者为连城县保健食品厂生产的红薯仔中二氧化硫超标;标称生产者为潮安县裕绵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话梅中二氧化硫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加仑李果中胭脂红超标;标称生产者为潮安区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雪梅中二氧化硫不合格;标称生产者为广东雄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岛话梅肉中安赛蜜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天津市吉源祥蜜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糕中防腐剂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廊坊市安次区东旺食品厂生产的甘草杏中二氧化硫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天津益泽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果中防腐剂超标;标称生产者为潮州市潮安区广达食品厂生产的中华雪梅中二氧化硫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天津市吉源祥蜜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糕中防腐剂超标。
 
  (九)蜂产品。标称生产者为南昌幸花园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蜂蜜、标称生产者为虞城县新兴养蜂场生产的百花蜜、标称生产者为保定市颐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标称生产者为江西意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蜂蜜、标称生产者为江西华茂开发有限公司菜花蜂蜜、标称生产者为虞城县新兴养蜂场生产的洋槐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的含量不达标。
 
  (十)糕点。标称生产者为合肥市嘟嘴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水果蛋糕中山梨酸超标;标称生产者为郑州市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丹麦火腿夹心面包中脱氢乙酸超标。
 
  (十一)茶叶、焙烤咖啡制品。由威海闽品茗出售的日照莒县生产的日照绿茶中三氯杀螨醇超标;标称生产企业为武夷山市正峰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骏眉中柠檬黄超标;标称生产者为福建省安溪县碧峰茶厂生产的观音王中乙酰甲胺磷超标。
 
  (十二)酒类。标称生产者为通化嘉仕年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满堂红全汁山葡萄酒中干浸出物不合格;标称生产者为长春市金马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赤霞珠原汁葡萄酒酒精度不合格;标称生产者为哈尔滨军民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军工小茅台酒精度不合格;标称生产者为衡水滏阳河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滏阳河老白干中纽甜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四川省川太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纯粮酒中纽甜超标。
 
  (十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标称生产者为饶阳县金喜食品厂生产的酒鬼花生(油炸)中过氧化值超标;标称生产者为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酒爷花生米中过氧化值超标。
 
  (十四)调味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南顿顿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中氨基酸态氮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抽样场所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采取责令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相关措施。标称省外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已通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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