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并绘制“路线图”,按实地检查、自查评分、部门评审、综合评价等4个步骤开展考核。
《办法》对考核工作的组织架构、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级及结果运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办法》,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与政绩考核挂钩,交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考核体现奖罚分明原则,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而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区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并将推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四有两责”在基层落地生根,提升我区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