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七星关区天河路对宋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着包装精美的某品牌鸡尾酒,执法人员对该鸡尾酒的包装标识进行仔细查看,发现该鸡尾酒瓶上未标明生产日期。
经调查,今年9月至10月8日,供货商尚某与宋某联系,尚某以4.5元/瓶的销售价格配送鸡尾酒给宋某销售。供货商尚某在进货过程中,未详细进货查验,就将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推销给宋某经营,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尚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宋某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第六十七条规定,该局依法没收了宋某未标明生产日期的7瓶鸡尾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