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10月、12月,王某分别从程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入假冒“贵州茅台”普通装、15年陈酒,加价后分别以36.6万、11.15万、12.53万的价格销售给姚某,姚某后将部分假酒再次加价售予他人。王某的涉案金额逾60万元,姚某的涉案金额近30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姚某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浦东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姚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予以没收。
浦东法院副院长朱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推进,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增长态势。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上海自贸区扩区前,浦东法院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量仅为48件、34件,扩区后至今年9月底已迅速上升至4022件、3798件。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周年之际,对一批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作出集中宣判,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加大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促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自贸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