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椰林镇食品加工小作坊老板张某某因违法使用工业松香褪猪头毛,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陵水米粉、豆芽等食品小作坊负责人100余人到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该县百余小作坊负责人旁听庭审,接受活生生的案例警示教育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2015年12月8日,根据举报人的线索,陵水食药监管局对椰林镇张某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突击检查,对张某某用来给猪头及脱毛的松香和脱毛后的猪头等物品进行抽验送检。经检验,张某某用于给猪头毛褪毛的松香系工业松香,含有镉、铬、铅、汞四种重金属,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物质,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陵水食药监局于今年1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县公安机关,由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于2016年11月2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案件当庭宣判,张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没想到非法添加行为后果这么严重,要背负一生的污点,今后一定要学法守法,引以为戒。”随着法官休庭的法槌声响起,在陵水人民法院旁听庭审的食品小作坊负责人不由发出这样的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