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0日,彭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花8.2元购买了一袋微波玉米花。此后,彭先生发现所购食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5日,保质期为24个月,已过保质期。他认为超市公然销售过期食品,属欺诈行为。多次交涉无果后遂于9月提起诉讼。
开庭时,超市方代理人辩称,彭先生有意购买过期产品,且有20余件类似案件在法院诉讼。他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进行诉讼,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其索赔不具正义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当承担退还消费者购买食品的费用,并支付赔偿金。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