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旅客自述鲨鱼鳍购自香港市场,携带入境用作食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检疫人员对物品做截留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鱼翅、海参、鲍鱼等干制海产品均属于水生动物产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10月23日,深圳罗湖检验检疫
局工作人员截获一批旅客携带入境的鲨鱼
鳍,共32条、重11.8kg。经查,该批鲨鱼鳍仅经初步干制处理
,长约1000px,通体黑色,覆盖鱼皮;切口不规则,可见鱼骨分布,边缘细丝状;物品可嗅及强烈鱼腥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