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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金龙鱼”食用油制假售假跨省案五被告人昨受审

2016-10-14 温州都市报 411 0
核心提示:杂牌裸油、假冒标签、仿制瓶盖,三合一灌装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昨天,该起食用油制假售假跨省案一审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审。 与
杂牌裸油、假冒标签 、仿制瓶盖 ,“三合一”灌装假冒“金龙鱼 食用油 销售……昨天,该起食用油制假售假跨省案一审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审。
与供货商的销售员一通电话

他决定假冒“金龙鱼”食用油
被告人杨某,现年30岁,湖北籍男子。他原来是本分的粮油经销商,但与供货商福州市顺添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添旺”)浙江片区销售员陈甲的一通电话后,他做出了让自己后悔不已的决定。
法庭上,杨某交代,去年6月,陈甲打电话给他,声称包装裸油冒充“金龙鱼”食用油销售很赚钱,他听后表示考虑一下。“深思熟虑”2个月后,杨某同意了。
杨某和陈甲商定,由陈甲从“顺添旺”公司向杨某提供没有包装的裸油,杨某负责贴牌生产“金龙鱼”食用油。
同时,杨某雇了小舅子马某,在租用的位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一村的仓库内,负责贴牌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完成成品后,销售到温州地区一些小商店。
去年11月,永嘉警方、市监部门联合查处了杨某的仓库,当场查获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裸油,以及假冒“金龙鱼”标签、瓶盖等。
经查,尚未销售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411件,销售价格达5万余元;杨某已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400余件,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
据指控,“顺添旺”至少给杨某提供了500件裸油。
真假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两者属刑法意义上“相同商标”
对于假冒“金龙鱼”标签和瓶盖,庭审中,被告人彭某说,平时他帮杨某运货。有次,他听说杨某可能要制造“金龙鱼”食用油,便和杨某讲,如果有需要标签和瓶盖就打电话给他,他老乡那里有这些东西。
彭某交代,瓶盖是0.85元一套,商标是0.35元一张,他总共从杨某那里赚了1000多元。法庭上,彭某对指控的商标标识数量提出异议,说他总共就交易了6000件,并没有指控的1.8万件这么多。
庭审现场,公诉人对商标进行比对:假冒“金龙鱼”食用油瓶外包装及瓶盖,上面均印有金龙鱼的三个商标标识,与正宗“金龙鱼”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五被告人请求“从轻发落”

法院未就此案作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陈乙、陈甲、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陈甲否认了自己的犯罪故意,称开始是由他老板和杨某联系买卖裸油造假的事情,他对杨某假冒“金龙鱼”油也是不知情的。陈甲的辩护人也表示,陈甲仅是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一箱油的提成才0.2元,在案件中也只是起到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对此,“顺添旺”负责人陈乙在法庭上供述:“平时都是陈甲和杨某联系,第二次陈甲给他发裸油时,我问了陈甲,才知道杨某拿这个油造假。”
公诉人回应称,陈甲和杨某积极联系,并全程参与犯罪,起到较大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
其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杨某等人低着头,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决。
昨天,永嘉法院未就此案作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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