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城镇,扩大为城乡。条例修改稿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增加了毁林开荒、设置排污口等禁止行为。并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清洗盛农药
容器、有农药残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积肥料;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新增了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