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湖塘经营一家小超市。今年上半年,一向老实经营的他被告到了武进法院,称他侵犯商标权。原告是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称在其店里发现了一些“青花瓷”白酒。该公司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他们是“青花瓷”商标权人,享有“青花瓷”在白酒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而赵某所售的这些酒的生产、销售均未获得他们许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他停止侵权并赔偿数万元损失。
赵某大呼冤枉,称他并不知道青花瓷酒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再说,这些酒售价只有几十元,利润只有几元,索赔数万元也太高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酒在其外包装及酒瓶显著位置标注“青花瓷”,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这些酒所标注的生产商经工商登记查询不到。超市作为专业零售商,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而其未能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故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故判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3万元。
据了解,最近,武进法院受理了一批同类案件,被告多为小超市、个体工商户,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审理中发现,这些商贩进货不规范,没有对商家的经营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审查,部分甚至销售三无酒。事实上,酒类产品属于特许经营范围,进货、销售都有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