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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红曲制品的食品制造业者良好卫生作业指引

2016-09-27 厦门WTO工作站 586 0
核心提示:2016年9月22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出部授食字第1051302901号函,发布订定红曲制品之食品制造业者良好卫生作业指引。红曲制品
2016年9月22日,台湾 地区“卫生 福利部”发出部授食字第1051302901号函,发布订定“红曲 制品之食品 制造业者良好卫生作业指引”。
红曲制品于发酵过程中,若环境卫生及发酵条件不佳,容易产生橘霉素。因此除一般卫生要求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外,业者可参考“红曲制品之食品制造业者良好卫生作业指引”注意菌种管理、制曲管控、原料及成品的贮存等。业者应以完整包装为原则,以“冷藏”方式运销贮存,确认所使用的原料及产品符合“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红曲制品之食品制造业者良好卫生作业指引
2016年9月22日部授食字第1051302901号函发布
壹、适用范围
一、本作业指引适用于红曲制品之食品制造业者。
二、红曲制品之食品制造业者另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
贰、专有名词定义
一、本作业指引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 红曲制品:系指利用红曲菌种或红曲米进行酿造、发酵所制得产品,如红曲米、红曲酱与红曲粉等。
(二) 红曲米:以米为原料,利用红曲菌种进行培养并予以干燥所制得之产品。
(三) 红曲酱(红糟酱):以蒸煮完成并冷却后之米饭,添加红曲米及开水或米酒所发酵制成之产品。
(四) 红曲粉:以米或其他基质发酵培养红曲菌种后,经干燥、粉碎、研磨或过筛制成粉状之产品。
(五) 红曲菌种:经由人工选育、培养,确认为红曲菌属(Monascus)之微生物。
参、红曲制品食品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与贩卖管制
一、原料使用与调配
(一) 红曲制品使用之原材料及食品添加物等,应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及「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等规定,并经验收确认后始可使用,使用时亦应记录食品添加物之名称、许可证字号、进货量、使用量及库存量等,相关验收及使用纪录至少应保存5年。
(二) 原料验收后之暂存、制造、加工、调配等过程中,应分类分区存放,置于通风良好、干燥、整洁、具防止病媒污染措施之场所,避免直接与地面接触,以防止原料变质、腐败和污染。
(三) 红曲菌种应确认来源,定期筛选、纯化,必要时进行鉴定,并确认其制造之产品符合卫生标准,且应贮存于适当环境中(建议低温贮存)。
二、一般制程卫生管理
(一) 红曲制品制程中所使用之器具、容器与设备于使用前、后应清洁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二) 红曲制品制程应建立管制方法,并作成纪录,如温度、湿度、水活性或时间等事项。
(三) 红曲菌种接种到试管或三角瓶中扩大培养时,应在无菌操作台中进行,以防止杂菌污染。
(四) 制曲室应保持清洁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五) 原料经蒸煮或其他方法处理后,应于干净之容器或设备中使其降温,并缩短冷却时间,冷却完成后立即拌入红曲菌种或红曲米进行后续制曲或发酵。
(六) 红曲米之制曲过程中,应防止杂菌污染,管控温度,并视情况翻曲及补水。
(七) 制曲完成之红曲米得直接制成红曲酱,或应立即进行干燥,干燥室于使用前、后应清洗消毒干净,避免杂菌污染。
(八) 红曲酱发酵过程中,应防止温度过高引起杂菌污染,并有加盖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异物污染。
(九) 红曲粉之干燥、粉碎、研磨或过筛制程,应避免粉末吸湿、结块与变质。
(十) 红曲制品应有适当包装(建议使用完整包装)及防止污染措施,以确保产品在运销过程中,不致受外界环境污染,并依产品特性标示贮存方式,如置阴凉处或冷藏(建议冷藏贮存)。
(十一) 红曲制品应分类分区存放,贮存于通风良好、干燥、整洁、具防止病媒污染措施之场所(建议冷藏贮存),避免直接与地面接触。
(十二) 产品的运送、贮存与贩卖应依照产品标示的贮存方式进行运送、贮存与贩卖,不得擅自更改其条件。
(十三) 制程中所使用之器具、容器与包装应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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