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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岩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27号)

2016-09-27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907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16〕27号【发布日期】 2016-03-2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
【发布单位】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16〕27号
【发布日期】 2016-03-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zjhy.gov.cn/005/02/01/7/201605/t20160502_152351.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黄岩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台州市黄岩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申报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及《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质食发〔2011〕398号)、《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36号)、《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5〕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商事登记制度相关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岩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
  凡在黄岩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或《台州市实施严格监管的食品目录》外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第四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市监局”)负责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区卫计局、区农林局、黄岩公安分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黄岩行政执法分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对小作坊实施基层网格化监督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依法开展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小作坊集中集聚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实现截污纳管,污水集中治理。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以及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的食品;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的食品;
  (三)《台州市实施严格监管的食品目录》内食品。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协助区市监局开展小作坊申报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监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下称市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区市监局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申报登记,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第九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黄岩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申报登记的范围:
  (一)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的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的;
  (二)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
  (三)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调整、食品经营环节中包含的加工制作行为和现做现卖行为;
  (四)以中央厨房方式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放心早餐”、配送餐企业、食品摊贩;
  (五)生产的食品属于《台州市实施严格监管的食品目录》所列产品的;
  (六)家庭食品加工、制作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市监所提出申报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报登记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出具证明文件)
  (七)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同意(申报登记)的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市监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市监、质监、环保、安监等部门对申请人加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三条 市监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小作坊自身原因影响现场核查的时间除外),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市监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证照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事项包括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监所提出申请。市监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停业不再从事小作坊生产的,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市监所报告,由市监所办理注销手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证,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使用登记证。禁止伪造、变造登记证和编号。
  第十八条 获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最小包装显著位置加印(贴)登记证编号。难以包装和标识的,要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充分发挥基层责任网络的作用,会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及时沟通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检查、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第二十条 区市监局应当组织制定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区市监局应当对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区市监局应当组织小作坊从业人员、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小作坊登记等业务指导和培训,督促小作坊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鼓励引导其改造提升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 区市监局应当根据小作坊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市监局、黄岩行政执法分局、区农林局要强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摊贩四个环节监管的配合协调,通过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环节合力监管,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维护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市场正常有序合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食品事故处理、不合格食品召回等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的法律责任遵照《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我省后续制修订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后续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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