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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2016-09-22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88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文号】 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发布日期】 2016-09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发布日期】 2016-09-0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机构,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保障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关于2016年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安排,有序放开区域市场和打通产销环节,确保改革过渡期间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革过渡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2016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完成向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工作,并将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信息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三、关于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
  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一)应告知的主要信息。主要信息包括: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经营地址;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5.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8.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信息。
  (二)告知主要信息的方式。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附件3)应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四、关于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
  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跨区经营,应主动将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附件3)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自主经营。
  五、关于食盐加碘浓度
  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见附件5),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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