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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 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6〕187号)

2016-09-14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56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餐〔2016〕187号【发布日期】 2016-09-01【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餐〔2016〕187号
【发布日期】 2016-09-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609/t20160902_1236973.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针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相关条件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及省局《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在《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九条“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中增加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内容。
  三、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附件1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项目的第1小项中“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修改为“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并保持就餐场所空气流通”。
  四、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附件1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厕所”项目的第2小项中“设有效排气装置”,修改为“设独立的有效排气装置”。
  各地在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相关条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联系人:许飞,联系电话:025-83273747。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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