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16〕168号)

2016-09-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76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2016〕168号【发布日期】 2016-08-31【生效日期】 2016-09-01【效力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2016〕168号
【发布日期】 2016-08-31
【生效日期】 2016-09-01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强对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管理,工商总局制定了《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
  2016年8月31日
  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强对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拟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的,须填写《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审批表》(附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商标局。按照便利化原则,兼顾区域分布、商标申请量等因素,经审核确有设立必要且具备运行条件的,经商标局批准并公告后开展受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局工作职责:
  (一)确定受托单位受理业务范围和受理区域范围;
  (二)制定工作规程、业务质量标准和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三)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受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受托单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和规费收缴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受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商标受理业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网络联通建设、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配置;
  (二)根据商标局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三)加强与商标局业务联系,定期向商标局汇报工作;
  (四)办理商标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受理窗口工作职责:
  (一)在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置“商标受理业务”的明显标识;
  (二)负责指定区域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规费收缴、代发商标注册证等工作。接收、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定申请日;
  (三)做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管理工作;
  (四)开展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商标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优良工作秩序,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账务管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规费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保证国家规费的安全;
  (三)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泄漏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受托单位,商标局将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委托业务。
  对违反本规定,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受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业务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及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工商

市场监管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商 标 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