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坡镇的梁某为了赚多一点差价,不按正常渠道从盐业公司进货销售,私自贩卖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
在被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5000元后,上诉辩称自己是为生计并属于初犯、偶犯,愿缴纳罚金要求改判缓刑。日前,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为蝇头小利贩卖缺碘假盐,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梁某在平南县大坡镇新兴街经营一家耀平杂货店,以批发零售营利。2014年年初,一个陌生人到梁某的店面推销食盐,梁某见其推销标有“桂山牌”的海藻碘盐比按正常渠道从盐业公司每件111-113元进货价便宜,自己拿来批发销售可赚多点差价,便答应要货。
至案发止,梁某以每件95元的价格共计购进了200余件,一件21.5千克50小袋。然后用货车拉到相熟的平南县寺面镇韦某杂货店,大洲镇马某杂货店,以每件108元批发给韦某65件,以每件100元批发给马某50件,赚取了1000余元差价。案发后,执法人员还从梁某处扣押94件共2021千克,从韦某、马某处扣押未零售完的209.41千克、18.49千克。经广西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梁某出售的假冒“桂山牌”海藻碘盐含碘量为0。
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梁某以非法渠道购进冒牌的食盐,并明知其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