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省食药监局公布《江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自今年10月1日起,农村(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生子建房、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事宜,农村集体聚餐将实行报告登记。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从今年国庆节开始,我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登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填写备案登记表,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举办时间、举办餐次、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主动、及时、如实地提前报告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
农村集体聚餐的菜单,不得含有河豚、野菜、野果、野蕈(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鲜黄花菜、未食用过或安全性不确定的食品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每餐食品均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