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夫妇为了使泡发的干货变得漂亮、增加重量,在干货泡发过程中添加工业火碱一案,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两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该判决于9月7日生效。
陈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自2005年以来,两人从外地购买海参、鱿鱼、蹄筋等干货,在明知工业火碱是国家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的情况下,为了使泡发后的干货变得漂亮、增加重量,两人在家中用工业火碱与水按照比例混合对干货进行泡发,然后对外销售获利。
2016年2月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电话后,在陈某、刘某住处当场查获用于泡发干货的工业级氢氧化钠(工业火碱)2袋及正在泡发的鱿鱼、蹄筋等物品约700斤。经抽样检验,从现场提取的食品及水样中均含有甲醛,其中猪蹄筋、牛蹄筋、鱿鱼、牛百叶、海参中含有砷。
据悉,工业级氢氧化钠用途为轻纺工业、造纸、石油、污水处理等,属卫生部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明知工业级氢氧化钠严禁用于食品加工的情况下,仍然用于泡发食品销售获利,主观恶性较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持续时间较长,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