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去年12月19日在永辉超市购买太太乐味精1000克。该味精包装袋上带有4小袋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赠品。然而购买后,他发现赠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保质期为“15个月”,现在已经过期。
于是,张先生诉至法院。对此永辉超市辩称,他们没有进行过该产品的促销,而且厂家从未配发这类赠品,所以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购物小票、一袋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用透明胶带与鸡精捆绑在一起的还有4小袋10克包装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但张先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4小袋调味料当时是与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捆绑销售的。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原告张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依据现有证据,张先生不能证明4小袋包装为10克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是作为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的赠品销售,故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