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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6-09-0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77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6-09-0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9-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中秋和国庆“两节”即将来临。为有针对性地加强“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排查治理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效保障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重点监管,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节日食品消费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以商业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节日和旅游度假消费集中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月饼等节令食品生产者、大型商超、承办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单位、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以肉制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等热销食品及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和原料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或不可溯源的食品和原料。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保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并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和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法违规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助发剂、漂白剂等物质。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7号),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网络订餐管理。加大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农家乐、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格节令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点,组织开展节日期间热销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并切实做好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积极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针对中秋节期间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以及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生产过程监管,杜绝生产企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回收食品生产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过程监管,杜绝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保质期、超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不按照食品贮存条件要求贮存、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超市等食品经营者自制月饼等自制食品监管,确保加工制作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三、强化突出问题治理,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针对使用工业明胶和非食用盐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病死猪肉等劣质原料加工食品、利用工业硫磺或工业松香加工食物、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等食品添加剂、食品制作过程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水产品非法添加抗生素、用回收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健食品标签和广告虚假宣传、网络订餐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过期、回收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不规范、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共治氛围
 
  各地要采取形象生动、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深入社区和乡村,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慎重购买和食用野生蘑菇等不明食材加工制作的食品,倡导科学理性消费。保持12331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应急值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切实把“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重大事项报告和领导带班等制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保持通讯畅通。对涉及本地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要及时应对和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地要第一时间上报并依法处置,确保“两节”食品安全。
 
  请各地于2016年9月18日前和10月15日前分别将中秋期间和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书面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联系人:食监二司 张宇光
 
  联系电话:010-88331167
 
  传真:010-6360019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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