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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行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 保证质量安全可追溯

2016-09-07 中安在线 189 0
核心提示:为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日前,安徽省食药监局印发《关于食用农产
为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日前,安徽省食药监局印发《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食用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通知》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的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对其供货者,应当建立信用登记管理档案,查验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留存,并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开办者必须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的入场销售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以及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按照规定,安徽省实施市场准入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区分“果蔬类、水产类、肉类”“进口食用农产品”等类别,要分别查验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检疫标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对于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果品、蔬菜、水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销售。
同时,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超市,规模较小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和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均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者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其中,进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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