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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无证书添加辅酶Q10 昆明市民状告健之佳药房

2016-08-25 都市时报 526 0
核心提示:  辅酶Q10是一种脂溶性抗氧化剂,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功能。但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辅酶Q10只能用于保健品
  辅酶Q10是一种脂溶性抗氧化剂,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功能。但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辅酶Q10只能用于保健品,且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不久前,市民李先生在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之佳药房)购买了36瓶美国进口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事后,他发现软胶囊并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属于普通食品,却添加了辅酶Q10。李先生将健之佳药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购买胶囊的货款及10倍赔偿。昨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

  要求退还货款并索10倍赔偿
  6月30日,李先生在健之佳药房购买了几瓶美国进口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购买时发现该产品配料中添加有辅酶Q10。健之佳销售员告诉他,辅酶Q10含量为每粒60mg,对人体很好。
  听到店员说“身体有益”,次日,李先生再次到健之佳购买了一批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两次购买共计36瓶。
  “购买胶囊后,我查询才知道,早在2009年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文件里就明确规定,辅酶Q10只能用于保健食品,而且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李先生说,但健之佳药房销售“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并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属于普通食品,属于违法添加了只能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辅酶Q10,且辅酶Q10含量超标。
  李先生认为,健之佳药房的销售行为应该视为,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月13日,李先生将健之佳药房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因购买涉案食品所支付的货款10147.2元,并依照《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10倍赔偿,即101472元。

  辩论

  被告称原告有恶意索赔的可能
  庭审中,健之佳药房代理律师辩称,本案涉诉食品的辅酶Q10并非人为添加,而是来源于原料茄子粉中的天然含有成分,他们有公证机构的证明予以证明。
  “辅酶Q10的来源,一种是天然存在于蔬菜中,一种是化工方法提炼制作,本案涉诉食品中并非为人为、单独添加化学物质的辅酶Q10,而是食品原料茄子粉本身就含有少量成分的辅酶Q10。茄子粉作为配料,就不可避免地将茄子中天然含有的辅酶Q10带入了产品中。”健之佳药房代理律师称,因此,“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并未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他们认为,“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是普通进口食品而非保健品,且该食品已经依法取得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虽然辅酶Q10被国家明令禁止将其单独、人为添加于普通食品,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含有辅酶Q10的茄子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李先生代律师则认为,“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属于普通食品,却添加了只能在保健食品中的辅酶Q10,且辅酶Q10含量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该律师提供了一份判决书显示,去年底,健之佳药房曾因辅酶Q10食品量超过规定限量,被法院判10倍赔偿。
  对此,健之佳辩护律师认为,判决书中涉及产品与本案食品并非同一类型,因此与本案无关联性。“李先生买完东西后便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可见他购买涉案产品并不是生活需要,存在恶意利用司法资源进行索要赔偿的可能。”健之佳的辩护律师说,健之佳并不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该案未当庭宣判。

  名词解释
  辅酶Q10是一种脂溶性抗氧化剂,能激活人体细胞和细胞能量的营养,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增强抗氧化、延缓衰老和增强人体活力等功能,医学上广泛用于心血管系统疾病,国内外广泛将其用于营养保健品及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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