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台财关字第1051017215号令,修正发布“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第3、7、13条条文及第4条条文的附表。
第3条 为简化并加速入境旅客随身行李物品的查验,可视实际需要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实施红绿线或其他经海关核准方式办理通关作业。
第7条 入境旅客于入境时,其行李物品品目、数量合于第十一条免税规定且无其他应申报事项者,可免填报台湾地区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可经绿线台通关。
入境旅客携带管制或限制输入的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填报台湾地区海关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经红线台查验通关:
一、携带烟、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条免税规定者。
二、携带外币现钞总值逾等值美币一万元者。
三、携带无记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可由持有人在台湾或境外行使权利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逾等值美币一万元者。
四、携带新台币逾十万元者。
五、携带黄金价值逾美币二万元者。
六、携带人民币逾二万元者,超过部分,入境旅客应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七、携带水产品及动植物类产品者。
八、有不随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或须申报事项或依规定不得免验通关者。
入境旅客对其所携带行李物品可否经由绿线台通关有疑义时,应经由红线台通关。
经由绿线台或经海关依第三条规定核准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予检查,除于海关指定查验前主动申报或对于应否申报有疑义向检查关员洽询并主动补申报者外,海关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申报。如经查获携有应税、管制、限制输入物品或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匿不申报或规避检查者,依海关缉私条例或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应征关税的行李物品,其完税价格应依关税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定。
如依关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完税价格时,海关可参照下列价格数据核估之:
一、“财政部关务署”搜集的合理价格数据。
二、根据境内市价合理折算的价格数据。
三、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参考价格数据。
第4条附表“入境旅客携带自用农畜水产品、烟酒、大陆地区物品、自用药物、环境用药限量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97
修正总说明和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