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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欧米茄3有机亚麻籽油虚假宣传 生产商退一赔三

2016-08-18 中国消费者报 357 0
核心提示: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纠纷案,生产商陕西关中油坊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关中油坊脂公司)生产的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纠纷案,生产商陕西关中油坊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关中油坊脂公司)生产的欧米茄3有机亚麻籽油,在包装及说明书介绍中宣传该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的功能,违反了有关法规,终审被判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2014年4月21日,孙先生在宝鸡榕耀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陕西关中油坊脂公司生产的欧米茄3有机亚麻籽油2盒,支付货款1196元,后发现该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手册上均说明该产品具有医疗功效,故诉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要求陕西关中油坊脂公司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
  据查,欧米茄3有机亚麻籽油包装盒产品介绍有以下内容:“欧米茄3有机亚麻籽油富含多种珍贵营养成分,长期使用对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有平稳下降作用,可以清除体内毒素,促进记忆力和大脑智力发育。”产品手册载明功效:“降血脂和降血压;增强自身免疫;预防糖尿病;预防癌症;减肥;防脑中风和心肌梗塞;清除血清中有害物质;强身健脑、增强注意力和记忆力,调节情绪;辅助治疗多发性硬化症;辅助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皮肤癣和湿疹;预防和治疗便秘,腹泻和肠胃综合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陕西关中油坊脂公司在外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该产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和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孙先生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陕西关中油坊脂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陕西关中油坊脂公司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生产的食用亚麻籽油在包装及说明书介绍中宣传该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多种疾病的功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请求退还商品货款并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被上述人经济利益没有损失,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应予以赔偿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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