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职业打假人是打假“同盟军”

   2016-08-16 深圳特区报3080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所谓“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被公众认定是剑指“职业打假人”,今后他们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这引发了很多争议。“王海们”今后就不能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打假了吗?
 
    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退一赔一”原则;近年新《消法》又将之提升到了“退一赔三”,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假一赔十”,在法律上被称为“惩罚性赔偿”。
 
    这是因为现代商业社会,消费者和生产商、销售商之间的财力、物力等方方面面都相差悬殊,为了缓解消费者在与商家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矛盾,所以才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退一赔三”的杠杆激励民众维权、较真。
 
    所以,自1994年《消法》实施以来,就有王海等一大批职业打假人涌现出来,很多无良商家也因此吃过苦头、受到震慑。而中国市场巨大,假冒商品和服务欺诈存量惊人,以目前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打假的确很难面面俱到。所以,民间打假本来就是行政监管的“同盟军”,填补了行政监管的真空。事实上,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调动民间维权的积极性,这也是《消法》的立法本意所在。
 
    但是,职业打假也饱受指责。一方面,打假团体中的确有败类,通过调包、栽赃等手段敲诈勒索商家,其实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有个别法律学者认为:法律不能过分倾向保护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消保委、法院,将职业打假者视为“麻烦制造者”,对他们的申诉根本不予立案。
 
    事情的转变出现在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消法》施行20年之后,首次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维权,这给职业维权松了紧箍咒。
 
    而这次由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将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无疑与前述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唱出了不同的调门,这有可能让人们莫衷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本来就是《消法》的配套法规,却对20年来一直适用《消法》的职业维权者关上了大门,这是让人遗憾的。
 
    哪怕职业打假人有别于普通消费者,可能耗费了太多的行政资源,但还是希望工商部门不要全面排斥这些打假的“同盟军”,把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交由司法机关来解决。
 
    总之,打击消费欺诈,行政监管、民间维权本应并行不悖。行政监管不应排斥职业打假人这支“同盟军”。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