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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胖男诉京客隆标错食品能量值 索赔十倍赔偿

2016-08-11 法制晚报 401 0
核心提示:  体型偏胖的刘先生平日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他发现京客隆甜水园店内的两种糖果包装上的能量值低,便各买了10盒,但后来发现外
  体型偏胖的刘先生平日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他发现京客隆甜水园店内的两种糖果包装上的能量值低,便各买了10盒,但后来发现外包装标注的能量值有误,实际能量值没那么低。
  刘先生起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索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认为京客隆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遂按照食品安全法,判令超市对刘先生作出十倍赔偿3760元。
  2015年5月21日,刘先生在京客隆甜水园店买了“Woogie”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各10盒,价格共计376元。
  刘想中诉称,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肥胖的根本原因是能量摄入过多。自己体型偏胖,平日里特别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看到涉案商品的能量标称值低,便购买了此商品。
  他发现涉案商品的能量标称与实际能量严重不符,标称987千焦,实际所含能量等于1632千焦,多出645千焦能量。
  刘想中认为涉案商品用低能量吸引其消费,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断,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危害,请求法院判令京客隆公司退还价款376元并十倍赔偿3760元。
  京客隆辩称其行为无任何过错,称涉案商品是进口食品,经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后颁发卫生证书,且卫生证书上明确注明送检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要求,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东莞)检验结果也是判定“合格”。
  京客隆还表示,其作为超市经营者,本身并不具有法定检验检疫以及检测资质,也没有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检测人员,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具有公权力的、具有检验检疫资质的行政机关一一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以及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因此即使涉案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其也不知情,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0条第4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称的能量值确实有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特别是随着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错误标示值可能对特定消费者群体造成健康损害。
  《产品质量法》第2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京客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亦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京客隆公司以已尽审查义务为由抗辩,不予支持。(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京客隆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刘先生据此要求京客隆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4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令京客隆退还刘先生货款376元,并赔偿3760元,刘先生购买的20盒糖果应退还给京客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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