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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制推广“CEPA食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

2016-07-28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52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6-06-2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gz.gdciq.gov
【发布单位】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6-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z.gdciq.gov.cn/bsfw/tzgg/201606/t20160627_109767.html
各食品进口企业: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南沙国家新区(“双区”)健康快速发展,更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深化新一轮改革开放和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创新自贸试验区进口原产CEPA伙伴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2015年10月26日,广东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广东检验检疫局自贸试验区进口“CEPA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详见附件)的通告。
  按照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部署,为进一步推动进口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提高进口食品监管效能,促进通关便利化,我局对经广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口岸进口的符合“CEPA原产地认定标准”的港澳产食品实施特殊监管政策,按照《广东检验检疫局自贸试验区进口“CEPA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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