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容忽视,我国《
食品安全法》对此早已作出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予十倍赔偿的规定。但还是有少数生产者和销售者铤而走险,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件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引发的销售责任纠纷案件。
刘某于2016年4月25日在某超市购买了7袋一级黑木耳,每袋净含量250克,单价71.9元,共计477.47元。后刘某将该批次木耳送至检验机构检测为水分超标,并于当日向市监局进行举报,市监局接到举报后前往该超市对同批次的黑木耳进行抽检,检验结论均为:水分项目不符合GB/T6192-2008《黑木耳》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之后刘某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该商品的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经审理查明:刘某所购买的7包一级黑木耳由上海新闽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黑木耳经市监局监测水分含量为17%,黑木耳作为可食用大型真菌,其生产标准应当符合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的要求,该标准要求香菇干制品水分≦13%,银耳干制品水分≦15%,其他食用菌干制品水分≦12%,现该产品经检测17%的水分含量未达到该标准的要求。而本案中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查验该批次黑木耳的合格证明文件,其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木耳流向市场具有重大过失,故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超市返还刘某购买黑木耳全部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官提醒: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食品健康和安全被越来越多人关注和重视的今天,生产者和销售者更要绷紧食品安全之弦,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十倍赔偿的规定正是对其督促和约束。生产者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高标准,销售者保证进货时对相关资质的严格审查,唯有各司其职,不懈怠,不偷懒,才能给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做到利润和口碑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