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甲拌磷”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蔬菜基地经营者柳某、余某却在种植胡萝卜时施用,他们为此付出了代价。
昨日,记者从惠安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柳某、余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5000元。
案发: 种植胡萝卜施禁用农药
据了解,2013年7月起,柳某、余某分别出资50万元,以各占一半股份的方式在惠安县辋川镇某自然村合伙经营“惠安县某蔬菜基地”,从事胡萝卜种植生产。2013年11月5日,该基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为柳某。
2014年9月,在种植胡萝卜时,为了消除虫害,余某提议施用“甲拌磷”。柳某同意后,他从厦门购买国家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甲拌磷”农药,并雇人在5亩胡萝卜地里施用。
次日,惠安县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基地使用了国家限用农药“甲拌磷”。同年9月23日上午及12月8日,惠安县农林行政执法大队先后对该基地种植胡萝卜的土壤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土壤中均含有甲拌磷成分。2015年2月3日,惠安县农林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基地种植的胡萝卜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基地生产的胡萝卜甲拌磷成分未超标。
判决: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柳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规定,甲拌磷被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即对于上述四类农作物而言,甲拌磷属于禁用农药。被告人余某、柳某违反
食品安全法规,在胡萝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作为蔬菜基地合伙人,附和余某的提议,使用禁用农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余某在种植蔬菜的土壤中使用农药被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危害性较小,且所种植的胡萝卜未发现残留有毒、有害物质,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此,惠安法院一审判决,柳某、余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5000元。
提醒:农户不能滥用农药
经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办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等级批准范围使用。农户选择农药品种时,应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允许的范围内按量使用,而不能滥用,这既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也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