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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 原“两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2016-07-14 西藏商报 267 0
核心提示:  自6月28日起,我区正式开始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再办理,意味着我区食品销
  自6月28日起,我区正式开始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再办理,意味着我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行业“两证合一”正式实行。
  7月13日,我区召开了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对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自 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冯晓建在发布会上介绍,为了确保“两证合一”顺利实施,此前已要求全区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普查工作,摸 清食品流通经营户和餐饮服务经营户数量,并建立了食品经营许可“两证合一”管理系统。同时,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区同步推进“两证合一”管理工作。 实施食品经营“两证合一”后,如果要开饭店、超市,将不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取而代之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不少商家而言,最关心的便是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食品经营者原有的许可证书该怎么处理?还能继续使用吗?旧版许可证如何换发新版许可证呢?
  对 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人卓玛解释道:“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通知有关食品经营者持过渡期许可证申请换发新的《食品经营许 可证》,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食 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办 理。”
  究竟哪些经营者需要事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呢?哪些情况又可以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呢?
  卓玛表示,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 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下列情形无须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三是销售食品添加剂;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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