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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2017-04-06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387 0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积极为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提供良好服务,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辽卫规发[2017]1号)。
  《通知》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对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等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食品安全,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我省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在全省实行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将企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其中包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依据情况等),在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为积极服务于食品产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简化了备案材料。
  《通知》于2017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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