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杜娟)昨日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集中陈列出售,便于消费者明确区分。
临保食品集中陈列出售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产生有害物质等安全隐患,食用后有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却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界定和处置规定得较为笼统,同时也缺乏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广州通过立法加强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大多以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但不会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食品已临近保质期,甚至会用遮盖等方式隐瞒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些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建立了食品临近保质期制度,在借鉴北京、西安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的界定标准进行了优化,既合理地避免食品一出厂即成为临近保质期食品,又最大限度地延长食品原价销售的期限。此外,《办法》规定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集中陈列出售,便于消费者明确区分。
禁过保食品退回供应商
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退给食品供应商已是食品行业的惯例,且主要以大中型食品超市退货为主。但退货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一旦不法分子将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以更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食品安全风险极高。另外,食品的种类繁多,每个商家的进货渠道各不相同,监管部门无法做到逐一溯源追踪,监管难度颇大。因此,《办法》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食品供应商。
现行法律法规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仅规定了禁止经营、退出市场、做好相关记录等,并未涉及实质性的处置。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方式多是随意丢弃,或转送他人,甚至可能将其改头换面重新回流至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对此,《办法》明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的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同时避免消费者因误食而影响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