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599903151号函,对台北市进出口商会同业工会关于八角茴香、黄精、肉豆蔻与草豆蔻等4种中药材产品的漂白剂限量标准依脱水蔬菜及脱水水果规定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以上4种中药材均为公告的药食两用产品,另八角茴香、肉豆蔻与草豆蔻还是食品准用的香辛料,但现行“食品添加物适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中亚硫酸盐的使用范围中并无专门针对香辛料的规定。
因为八角茴香、黄精、肉豆蔻与草豆蔻的原料及食用方式均与蔬菜水果不同,故无法依脱水蔬菜及脱水水果的规定使用漂白剂。此4种中药材如系经加工制取而非以生鲜型态供应的产品,可依其他加工食品的规定使用漂白剂,用量以二氧化硫计为0.030g/kg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