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0日至13日间,被告人夏某某在其经营的北岛“天一快餐”店内,明知工业盐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仍购进50千克,并用其中的约8千克加工制作炒菜对外销售,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600余元。此外,他还从农贸市场批发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三无”肉食品加工后,卖给北岛来福士船厂的工人。
去年10月15日,市盐务局直属分局联合芝罘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天一快餐”进行了查处,当场查扣工业盐100多斤。同年11月12日,“天一快餐”店主夏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日前,夏某某被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通讯员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