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和档主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5年初,中山市食药监局在鲜活水产品质量普查中,发现市场销售的花甲氯霉素检出率高达90%。办案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这些花甲都来自于广西北海,办案人员一举捣毁了整个有毒花甲跨省产业链,并将相关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该系列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为督办案件。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其中的一件“毒花甲”案,庭审揭露了整个产业链的运作过程。沈某在广西北海市某活鲜市场经营花甲等产品,在花甲包装时多次注入氯霉素,再批发给中山市某市场经营活鲜档的黄某。而黄某在明知花甲中含有氯霉素的情况下仍向沈某进货并销售。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供货商:花甲添加氯霉素药水好养些
2014年2月开始,广西男子沈某经营花甲活鲜批发,2015年2月在北海市某活鲜市场租了一个店铺用于经营。中山市某市场的活鲜档口通过电话联系向他订购花甲,沈某通过北海市货运场货车发货到中山某市场的活鲜档口。因为档主黄某曾向沈某投诉,从他那里购买的花甲运过来以后坏死得多,而其他档主向别人订购的从北海运来的花甲成活率很高还很新鲜。为让档主对批发的花甲质量满意,从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5年5月的花甲再次被检出氯霉素为止,沈某除了有时休息、没货、客户要求不注入药水外,他在打包花甲时都注入了氯霉素药水。
2014年11月18日,市食药监局抽检黄某档口的花甲,检出氯霉素成分。黄某马上把情况告诉沈某,沈某在电话中告诉她,花甲添加氯霉素药水好养些,不然会死得多。此时黄某知道沈某在花甲中添加了氯霉素,并停止向沈某购买花甲一个星期。但因为其他供应商的花甲成活率比沈某的低,黄某再次向沈某打听他卖的花甲是否有下药,沈某告诉她大家都是这样做生意。黄某心想氯霉素是消炎药,于是继续向沈某进货。2015年5月13日,黄某档口的花甲再次被检出氯霉素成分。沈某提出用冰块包装的方式,因为存活率不高再加上心里害怕,黄某买了几天就停止了进货。
供货商和档主双双落网
据了解,2014年11月18日、2015年5月13日,市食药监局先后对黄某销售的花甲及养花甲的水进行抽检,经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4年11月18日、2015年5月13日均检验出花甲含有氯霉素,氯霉素的含量分别为2145ug/kg、3728ug/kg。根据国家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公告,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是所有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2015年6月13日,沈某在小榄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沈某在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年6月18日,黄某接公安人员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但否认销售时知道花甲含氯霉素。
另查明,2015年7月22日,市食药监局对黄某的两次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45元,处罚款50000元。黄某已缴纳上述款项共50745元。
供货商获刑一年五个月 经销商获刑一年
在庭审过程中,沈某辩称他知道氯霉素是人体用药,但是会偶尔在花甲中添加氯霉素进行保鲜、杀菌。他是根据花甲的活性决定是否添加,主要是用于运输过程中花甲的保鲜、提高成活率。黄某则声称,2014年11月被抽检后,已经和沈某说过不要再添加氯霉素,她以为沈某没再添加氯霉素,并且辩称没有卖完的花甲自己也会食用。2016年5月2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沈某辩称,黄某于2015年5月13日售出的含氯霉素花甲并非向其购买。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认其在明知沈某出售的花甲中掺有氯霉素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其购买后销售,其中就包括其于2015年5月13日所出售的花甲。法院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沈某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不宜对其处以缓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