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号令,修正“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词句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第4点附表1、附表2,并自2017年1月1日生效,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列“一般营养素可叙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二、叙明食品可标示、宣传或广告“一般营养素可叙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的条件。
详情参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695
2016年6月1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号令,修正“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词句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第4点附表1、附表2,并自2017年1月1日生效,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列“一般营养素可叙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二、叙明食品可标示、宣传或广告“一般营养素可叙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的条件。
详情参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