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6〕18号
【发布日期】 2016-06-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8238.html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6〕18号
【发布日期】 2016-06-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jmqa.gov.cn/zwgk/gzwj/8238.html
各区县局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制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打击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7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六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以打击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四、治理措施和主要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6月6日-6月30日)。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
(二)监管单位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7月1日-9月30日)。各监管单位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一是对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必要时检查企业进货台账、原料库存情况。二是对行政区域内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检查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三是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检验: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等指标)。
(三)市场监管委督查(10月1日-10月31日)。委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事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暗查、突击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方法,对全市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以了解真实情况,对各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工作及痕迹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规范提高(11月1日-11月30日)
各监管单位要一手抓检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一手抓规范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提高,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对前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治理成果。要把取得的成果巩固下来,把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坚持下来,把长效机制建立起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五、依法处置
各监管单位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置。
一是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移送广告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信息公布。自查、检查、抽检和督查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应当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单位要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治理工作,要将此专项治理工作与目前在全市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行动有效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要统一协调,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责同志直接抓,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衔接,不断强化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检验机构及外省市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多部门联动,畅通案件衔接,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形成多部门联手、共同整治、共同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食品药品“三级网”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正确选择,科学食用”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发动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的参与监督热情,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监管单位要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并填写《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见附件),于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OA报委保健食品监管处。
联系人:保健食品处:付永杰,联系电话:23370109
食品生产处:杨玲 联系电话:27182059
食品流通处:刘传国 联系电话:84493622
餐 饮 处:李卿 联系电话:84493632
广 告 处:史啟楠 联系电话: 24460539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
2. 检查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
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禁止性规定,严禁生产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包括:
(一)严格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要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制订并执行召回计划,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立即就地销毁。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的产品,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的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召回,或遵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等措施,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生产经营者应从原料、工艺、环境、过程等全流程、全方位排查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恢复生产须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评估同意。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抽检结果。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产品,要区分风险高低,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等,消除不安全食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要及时立案调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未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出厂销售的,要根据其情节和后果依法查处。
七、广大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市场上销售不合格产品等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