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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案

2016-06-29 内蒙古晨报 29900 0
核心提示:  本报讯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属于质量标志,按照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只能在当地小范围销售,不能在
  本报讯 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属于质量标志,按照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只能在当地小范围销售,不能在外地市场销售。
  近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食品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张某经营的小作坊生产的粉条,外包装上印有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可疑,遂对其展开调查。经查,该粉条厂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伪造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据该厂负责人张某交代,由于自己经营的小作坊条件简陋,一直未申请到食品生产许可证,为了使自己的产品销的更远,占领外地市场。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张某觉得市场上有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那么多,应该不会有人注意到他,只是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查到了。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证件时,张某支支吾吾,根本无法提供。
  现场执法人员查获了标注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粉条1000代,尚未出厂销售,货值金额1000多元。张某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据《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依法对粉条厂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标注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粉条1000代,并处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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