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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6-06-22 辽宁省民委3840
核心提示:  为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清真食品安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
  为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清真食品安全,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辽宁省民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制度》指出,由民族工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坚持依法行政、定期沟通、协助配合的原则,共同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制度》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食药监部门要将清真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与食品安全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加大清真食品安全宣传、市场抽查和执法检查,覆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支持和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开展的清真食品安全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等工作;组织人员力量,加大对生产经营不安全清真食品等行为的查处。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清真食品日常监管机制,有效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要依法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非清真食品经营为主的商品流动场所的清真食品安全检查;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办。
 
  《制度》要求,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交流信息,研究解决清真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
 
  《制度》已于2016年6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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