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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酒中添加非食品原料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6-06-21 中国消费者报 2613 0
核心提示: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钰子 记者周余涛)西安的孙先生买了几瓶酒,后发现生产原料中含有中药材,将销售者诉讼至法院。近日,陕西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钰子 记者周余涛)西安的孙先生买了几瓶酒,后发现生产原料中含有中药材,将销售者诉讼至法院。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销售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判令其向孙先生退全额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孙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4年4月26日,他在石泉县家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泉家友商贸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4盒五味子酒,共支出货款620元,在陆续食用中发现,该酒中含有非食品原料中药材五味子。他认为该酒给他和亲友造成了财产损失及身体潜在的伤害,多次要求销售方进行退货赔付,销售方认为自身并不存在问题,不予退货赔偿。今年3月3日,他将石泉家友商贸公司诉至石泉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石泉家友商贸公司辩称,他们是销售者,经营证件齐全,验货时看厂家手续齐全就进货了,各流程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对于孙先生遇到的情况,应该由厂家承担责任。
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孙先生所购买的4盒五味子酒的包装标识上载有“野生五味子药食同源的价值”字样,被告石泉家友商贸公司机打销售小票上该商品名称也标注为“五味子礼盒”,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按照传统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应认定存在食品质量瑕疵,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二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石泉家友商贸公司退还孙先生购货款620元,同时给付孙先生赔偿金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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