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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2016-06-14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496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6-05-1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sac.gov.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5-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ac.gov.cn/szhywb/sytz/201606/t20160613_210859.htm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委印发了《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直属技术委员会召开了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启动暨培训会,启动和部署了此项工作。
  现将《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见附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集团公司的部署要求,尽快对归口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开展集中复审工作。
  二、依据《工作方案》对所有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开展复审,认真研究,逐项评估,严格把关,提出复审结论。今年新上报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复审结论将一并退回给复审单位,请重新按照新要求复审后再上报。
  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审结论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集中复审”功能模块逐级上报。系统操作如有问题,请按制修订系统页面技术支持电话咨询国家标准委标准信息中心。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启动暨培训会的会议视频和培训资料可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登录页面的资料下载处查看。
  四、集中复审期间,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工作将继续进行。因此,对于已报批至国家标准委的项目,如果按照本次集中复审的要求,不再适宜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的,请主动与国家标准委对口专业部联系,暂缓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待集中复审结论形成后一并处理。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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